疫情案件管理(关于疫情期间案件办理指导意见 的通知)

特殊时期全国四级检察院这个枢纽不停摆

〖壹〗 、在特殊时期,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大厅作为枢纽不停摆 ,通过压实责任 、创新工作方式、保障工作质量及严格防疫等措施 ,确保案件受理、流转和律师接待等工作有序进行。压实责任,确保有序运转比较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大厅工作的提示》,对案件受理 、律师接待等工作作出提示 。

疫情案件管理(关于疫情期间案件办理指导意见 的通知)-第1张图片

惩治严重暴力犯罪维护疫情防控秩序!比较高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比较高检第九批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主要聚焦于疫情期间严重暴力犯罪 ,具有犯罪性质恶劣、类型多样等特点,发布目的是维护秩序、引导办案 、宣传警示,检察机关通过从严从快、精准打击、宽严相济等举措严惩此类犯罪 。

疫情案件管理(关于疫情期间案件办理指导意见 的通知)-第2张图片

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特殊情形下的法律适用依据司法解释强化惩治力度:根据比较高法、比较高检、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明确将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比较高检明确由第二检察厅负责刑事审判监督的综合指导工作,通过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 ,提升刑事审判监督质效 。

国家比较高法 、比较高检、国家卫健委和公安部联合发文,严打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对伤医杀医等严重犯罪情形明确从严惩处 ,法院强调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比较高人民法院、比较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发布了两份重要文件,分别是2月6日联合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2月7日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秩序的通知》。

比较高检及时发布典型案例 ,明确罪名构成要件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规范犯罪情节认定和法律程序适用,有助于案件依法及时处理 。对刑事政策的灵活运用:我国奉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疫情防控时期需解决其适用问题。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Two] 、..

〖壹〗、金融案件审理规则 金融借款纠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及中小微企业,不支持金融机构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主张;变相利息超出专项信贷优惠利率的,不予支持。个人还贷纠纷中 ,受疫情影响暂时失收的人员,可变更还款期限 。担保物权实现:防疫物资企业浮动抵押权实现申请,若危及企业生产经营的 ,可待疫情消除后处理。

〖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直播平台“打赏 ”等支出与其年龄 、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返还的 ,法院应予支持。

〖叁〗、金融案件审理金融借款纠纷:考虑金融支持政策,对金融机构违反政策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变相利息超出专项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部分不予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个人还贷纠纷,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肆〗、比较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 ,旨在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提供指导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社会和经济秩序及公平正义 。

〖伍〗、《比较高院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通俗归纳 2020年4月16日,比较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案件工作管理丨在全周期管理中提质增效

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通过全周期管理实现案件工作提质增效,具体体现在问题线索管理、监督检查 、组织协调与自身建设等环节的系统化 、规范化运作。以下是具体分析:问题线索全周期管理:规范源头与流程案管室将问题线索管理视为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的源头 ,通过“全周期管理 ”模式覆盖线索接收、分办、处置 、监督全链条。

人民法院通过健全“审鉴调”联动机制,从完善管理、优化服务、打造全流程体系三方面入手,助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 。

组织职责:第二章明确了第一责任人 、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和职能部门在案件管理方面的职责。管理机制:第三章对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工作机制进行全面规定,强调做好案件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理,突出“以案促管”指导思想。